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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0〕5号)-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8-28 08:04:4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悌敏

详细地址:连州市保安镇水口四方井地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6698666584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侧的山上发现一水塘,水塘内废水呈灰黑色,水塘东南角(坐标:N24.825947,E112.368595)有一根埋地塑料管伸入水塘,检查时塑料管出水口无废水外排,塑料管出水口周边及水塘南侧拦坝处可见细小废塑料渣;水塘中布设有喷淋设施,检查时无废水向外喷淋。经查,喷淋设施为连州市晨晖消毒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消毒中心)所有,喷淋管与晨晖消毒中心的污水处理设施最后一级水池连接,现场核实晨晖消毒中心与水塘喷淋设施连接的管道已切断。现场勘察发现,塑料管在水塘东南角地下与一黑色软管连接,根据软管走向方向初步判断废水来源为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多方查实,你公司法人李悌敏承认:你公司将循环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抽至厂外北侧山上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表(5月30日)》、《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Z字(2020)第016号、017号、018号}》、对你公司法人李悌敏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月9日)》、5月29、30日对你公司北侧山上偷排废水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6月9日你公司法人李悌敏指认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路径时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0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8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报告》称:你公司向后山水塘抽水原本用途是作为消防用水,自2019年11月中旬后未再向后山抽水;2020年3月你公司复工,5月份你公司抽取4至5立方水后未再使用;你公司已对后山水塘进行清污,相关管道已拆除;你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申请从轻处罚。经研究,根据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现场勘察结果和调查情况,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将循环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抽至后山无防渗水塘作为消防用途和自今年5月抽取4-5立方水后未再使用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考虑你公司整改情况,结合复工复产政策精神,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适当减少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0〕5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交的《陈述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私设暗管,将循环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北侧山上无防渗措施的水塘内,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规定,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你公司2018年10月因通过软管抽取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无防渗措施的蓄水池被我局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符合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第二次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等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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